以愛相繫之二 : 神的 愛 、真理 與 人的 自由 温錦榮
人人都想有自由,不願受束縛與綑綁,更不願被監禁,所以把犯法的人收監是一種刑罰。上帝愛世人,衪不要見到人被罪惡轄制,身不由己,故差耶穌基督救贖罪人,為要把信耶穌的人從黑暗的罪惡中釋放出來,得新生命。主耶穌說: 你們必曉得真理,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(約8:32) 。 又說: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,你們就真自由了(約8:36) 。耶穌所教導的一切真理人要依從順服,這樣就活在神的旨意當中而脫離罪的權勢,得以自由。
神創造有靈的活人,不是無感情的木頭人,也不是受遙控的機械人,神說:不可吃那樹上的果子! 人有自由可以聽話不吃,也可以抗命而吃,人或許說: 神乾詭不放那樹在園中豈不更好!? 那麽人的想法是否比神更有智慧了!? 神的意念永遠高過人的意念! 神賜人有自由,讓人不是因威迫利誘而去愛神,乃出於甘心的愛,這才是真的愛,是神所悅納的。人有自由,行善不是出於勉強,道德才有可能,才有價值,我們生兒育女,願意兒女愛我們是出甘心呢還是因受威嚇或利誘才勉強愛我們呢?
但人得自由後卻濫用自由,以此落入黑暗的罪惡中,作了罪的奴僕,以至被一切癖癮、汚穢、惡念所綑綁,這是愛人的神極不願看見的。神揀選人是衪的恩典,也是衪聖潔公義和主權的彰顯,不被揀選的人並非神不愛他,因為神的本性就是愛,衪不願一人沉淪,但願人人都能悔改(彼後3:9),反而是人可選擇信或不信、跟隨或不跟隨耶穌,不過人雖有選擇的自由,卻無自由去改變選擇後所得的結果,神以權能托住萬有,人有選擇從高空跳下的自由,卻無自由令自己不至粉身碎骨,所以「信耶穌的人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」這句話反過來說也是成立的。
有人說同性戀是個人的事,他們有自由,應以平等態度看待,讓他們享有社會上的同等權利,於是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了,兩個基督教大宗派的同志也被按立作牧者了,此風也吹至澳洲,看來一切都合理化,但合法的就一定合乎聖經和神的旨意嗎? 聖經說: 這樣的智慧不是從上頭來的,乃是屬地的,屬情慾的,屬鬼魔的(雅3:15) 。聖經又說: 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(申20:13) 。又說: 如所多瑪、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,也照他們一味地行淫,隨從逆性的情慾,就受永火的刑罰,作為鑑戒(猶1:7) 。保羅告訴人: 弟兄們,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,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(加5:13) 。你們要謹慎,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(林前8:89) 。 雅各也說: 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、 使人自由之律法的,並且時常如此,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,乃是實在行出來,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(雅1:25) 。 可見真自由是透過耶穌基督的真理,叫人脫離罪的權勢,在神的愛裡蒙福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