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2日的澳洲聯邦選舉在即,這次的選舉與基督徒和他們既有的價值觀有特別重大的關係,因選舉結果將會改變現有澳洲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法律。各政黨對「同性婚姻立法」有不同的態度和立場,值得留意。兩大政黨都掦言要為「同性婚姻立法」,改寫婚姻法律的定義,廢除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定義。另外對如何通過「同性婚姻立法」,兩大政黨方法也有分別:假如自由黨再被選出為執政黨,將會安排「同性婚姻全民投票」(plebiscite),然後根據公投結果決定為「同性婚姻立法」與否。但假如工黨勝出,工黨揚言將會聯同綠黨在100日內,在國會通過「同性婚姻立法」;不單如此,6月19日,工黨領導人Bill Shorten在工黨大會中宣稱,「同性婚姻全民投票」是使用納稅人金錢為患有「同性戀恐懼症」的人提供講台。(A plebiscite would be “a taxpayer-funded platform for homophobia”)

反對同性婚姻的人,是否祇是恐懼同性戀,還是有更重要的原因?

聖經新約和舊約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很明確,利未記18:22「不可與男人苟合、像與女人一樣、這本是可憎惡的。」,20:13「人若與男人苟合、像與女人一樣、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」;另羅馬書1:24-27亦把同性性行為與敬拜受造之物,而不敬奉那造物的主放在一起。林前6:9-10説「作孌童的,親男色的,…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」,作孌童的(malakoi)是把男子在性方面當作女子,親男色的(arsenokoitai)是男與男的性行為;「親男色的」在提前1:10再重覆出現。所以,對保羅來說,同性性行為不論在舊約律法時代,或新約恩典時代,都是不合神心意的行為,離開了神在自然界所啟示的真理,和神創造的心意:「因此、人要離開父母、與妻子連合、二人成為一體。」(創2:24)。

肢體如需要對澳洲聯邦選舉和「同性婚姻」議題有更多瞭解,可參考「家新」的「同性婚姻 與 澳洲聯邦選舉」專頁 (www.mffc.org.au/ssm/ssm,也可由教會網頁進入),它匯集了有關文章及資訊。

「同性婚姻立法」,不單違反聖經真理,亦對婚姻觀念、家庭結構、兒童成長、社會道德風氣、言論自由、宗教自由等有巨大而深遠影響。 請善用選票以對「同性婚姻立法」作合適的回應。